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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8-5-15

河南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档案中介服务市场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倡导诚信经营,进一步促进档案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动态化、数量化核定其信用等级,形成直观反映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在本省备案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档案局负责本省境内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审核和异议受理、处理等工作。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条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基准分值为70分,发生良好行为予以加分,发生不良行为予以减分(具体加减分标准见附件),累计后为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实时分值。

第五条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实时分值划分为四级6等次:A级中A等次(80分至90分)、AA等次(90分至95分)、AAA等次(95分及以上),B级(70分至80分),C级(60分至7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新备案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统一定为“新备案A级”。

第六条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在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用信息及其证明文件;

(二)各省辖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审核申报的信用信息,并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信息;

(三)河南省档案局指定信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将拟定的等级及评定依据发给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确认,若有异议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证据及书面材料,逾期则视为认可;

(四)河南省档案局根据信用评价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确定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

(五)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河南)发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第七条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每年更新一次,备案证书中标明信用等级,并在信用河南、河南档案信息网公布,供业主单位在采购档案中介服务前核查。

第八条  对于每年度末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河南省档案局在评比表彰中优先推荐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者采取其他激励措施,但在当年度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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