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办法 一、本馆未开放档案,是指未到国家规定开放期限和虽已到开放期限但不宜开放的档案。 二、本馆备有未开放档案目录,供经审查同意的利用者在限定范围内检索。 三、本级或上级领导机关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时,应出具党委(党组)介绍信;公检法司机关因办案取证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时,应出具单位党组织介绍信,并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盖章,查阅利用范围均不受密级限制。 四、档案移交进馆单位查阅利用本单位的未开放档案和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不带密级的未开放档案时,应持有本单位党委(党组)出具的介绍信;查阅利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带密级的未开放档案时,除应持有本单位党委(党组)出具的介绍信外,还需经该档案形成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盖章。 五、非档案移交进馆单位的国内其他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查阅利用不带密级的未开放档案时,应持有本单位的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或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并须经该档案形成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盖章;查阅利用带密级的未开放档案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须本馆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情况下,本馆不对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提供利用未开放档案。 六、除县以上领导机关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和档案移交进馆单位查阅利用本单位未开放档案及公检法司机关、因办案取证经审查同意后使用未开放档案时可复制、拍照外,其他经同意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单位和公民只允许查阅和摘录。 凡本馆未开放档案已有缩微品或其他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的复制件,一般情况下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七、利用者对未开放档案造成损毁、涂改、丟失或未经同意擅自公布的,本馆将根据档案价值、损毁程度、造成后果,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本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公布本馆未开放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