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
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档案局
2011年5月30日
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办法
为加强全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为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河南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各类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条 认证原则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认证工作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各单位对照《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标准》(附件1),在自评的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
第三条 等级划分
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等级分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 “省三级”四个等级。“省特级”为最高等级,“省一级”为高等级,“省二级” 为较高等级,“省三级”为起点等级。
第四条 等级认证
等级认证按照《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标准》计分,满分为100分。95分(含95分)~100分为“省特级”;90分(含90分)~95分(不含95分)为“省一级”;80分(含80分)~90(不含90分)为“省二级”; 70分(含70分)~80(不含80分)为“省三级”。申请认证的等级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
认证分值在97分以上(含97分)的,可申请“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示范单位”。
第五条 评分依据与标准
《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标准》是等级认证的依据和内容,是评分的标准。
第六条 认证工作程序
认证工作程序分为列入计划、组织申报、认证验收和审查批准4个阶段。
(一)列入计划
省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中央驻河南)直所属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该年度拟参加等级认证的单位名单报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依据《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标准》进行自评,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省辖市(包括县、市、区)所属申报“省特级”、“省一级”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通过省辖市档案局向省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省辖市(包括县、市、区)所属申报“省二级”、“省三级”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向省辖市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省(中央驻河南)直所属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向省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自查报告、自查打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认证验收
按照统一管理、分别组织的原则,根据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书面申请,省档案局组织认证小组对提出认证申请的省(中央驻河南)直所属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和省辖市(包括县、市、区)申报“省特级”、“省一级”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进行认证,其他级别由各省辖市档案局组织认证小组进行认证,形成认证意见。认证小组成员由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成员信息库中选取。
认证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现场咨询、实地查验、逐项审核自查分数、填写认证得分与认证说明等。在完成各项认证程序后,形成认证结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
(四)审查批准
认证结束后,省档案局组织认证验收的认证材料由认证小组报送省档案局;其他的认证材料由省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省档案局。经审查批准后,颁发相应的证书等。
省档案局负责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的最终审定。日常工作由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负责。
第七条 认证等级凭证
(一)等级证书
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分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四种,由河南省档案局统一印制编号。
(二)个人荣誉证书
对在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认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领导和专、兼职档案人员由省档案局颁发突出贡献荣誉证书。“省特级”单位推荐个人荣誉证书获得者的比例不超过该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总数的30%,“省一级”不超过25%,“省二级”不超过20%,“省三级”不超过15%,有关领导不受此比例限制。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应对获得荣誉证书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认证等级管理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等级资格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省档案局、省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复查。复查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等级资格。
第九条 认证成员信息库人员聘任条件、方法、职责
(一)聘任条件
能正确理解、掌握并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业务指导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业务指导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认证标准,具备一定的组织和语言表达能力;责任心强,能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工作。
(二)聘任方法
由各省辖市档案局和省(中央驻河南)直机关及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推荐,省档案局审查批准后,录入到河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成员信息库。
因工作变动或不宜再担当此任的,推荐单位应及时报告省档案局,解除聘任关系。对在认证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省档案局将取消其认证成员资格。
(三)职责
1、对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咨询;
2、参加认证、复查工作;
3、向省档案局及时反馈认证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对全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复查和认证的通知》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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