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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办法
更新时间:2015-4-14

河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全省机关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全省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档案工作业务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是加强全省档案事业管理,推动机关档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实行档案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认证标准适用机关范围:河南省省直、市直、县(市、区)直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央驻豫单位,事业单位(中学以上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在省档案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档案局组织实施。省档案局负责省直机关、中央驻郑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省辖市档案局负责市直机关、中央、省驻所在市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市、区)直机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

    第五条 河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由省档案局制定,采用100分制。96分—100分为省特级,91—95分为省一级,81分—90分为省二级,70-80分为省三级(评分依据见附件一。其中带※的为机关档案工作必备项,无论认证与否,都应具备这些基本条件)。省特级为目前机关档案管理最高等级,省一级为高等级,省二级为较高等级,省三级为起点等级。

    第六条 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等级认证采取自愿申报、逐级认证的方法。一般是取得较低等级认证后,经过一年以上的努力,再向较高等级申报,一般不越级申报。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可越级申报,但要征得同级档案局的同意。对2006年之前依照省档案局《各极机关档案工作定级、升级试行办法》已取得相应等级的单位,应按新标准重进行申报认证。

    第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河南省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认证标准》(见附件一)逐条对照自查,自查合格的,向同级档案局提出认证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自查报告。主要内容:本机关基本情况、档案工作全面管理情况、争创档案规范化管理单位的主要措施与成效和自检评分情况。 3、《河南省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认证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第八条 同级档案局根据申报单位自查意见,组织认证小组进行认证,认证小组由同级档案局业务指导人员和同级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组长3—5人组成。认证小组要严格依据认证标准,本着简便易行、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精神,认真负责地做好认证工作。

第九条 省直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申报单位的认证工作,由省档案局负责考评、审批、发证;省辖市市直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申报单位的认证工作,由省辖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审批、发证,达到省特级、省一级标准的单位,报省档案局备案;县(市、区)直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达到省二、三级标准单位的认证工作,由县(市、区)档案局组织实施并审批、发证,达到省特级、省一级标准单位的认证工作,由省辖市档案局与县(市、区)档案局共同组织实施,省辖市档案局负责审批、发证,并报省档案局备案。省辖市档案局于当年12月3 1日前将本地区通过的认证单位的名单报省档案局,省局汇总后,每年通报一次全省认证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等级证书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证书号码为一个省辖市一个代码,由省档案局统一编制。

    第十一条 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认证等级证书是已通过认证单位档案工作达到相应管理水平的标志,是已通过认证单位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已取得认证等级证书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规范化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关部门和档案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直机关直属二级机构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十三条 认证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五年内对不能保持认证等级标准的单位,同级档案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作降级处理或收回等级证书;五年届满,由原认证单位组织复核,根据其实际水平认证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各级机关档案工作定级、升级试行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豫档[1988 ] 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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